致各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4项 第4条 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
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10000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5000元违约金。
现修改为:
投标人若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的,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以下处理:
a、工程开工前,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能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投标人责任;
b、工程开工后,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 100000元违约金;其他人员每人每次向招标人交纳30000元违约金。
二、本项目无需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项目编号闽联审明招【2019】004号“城投广场智能化A区(1#楼-3#楼、5#楼、6#楼、C1#楼、C2#楼及地下室)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三明城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联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3日